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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印發省局 煤礦重大隱患治理提級督辦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6-21
贛安監管煤字〔2016〕58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印發省局
煤礦重大隱患治理提級督辦制度的通知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能源集團公司:
為規范和加強煤礦重大隱患治理提級督辦工作,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和《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安監管煤字﹝2016﹞53號),省安監局制定了《江西省安監局煤礦重大隱患治理提級督辦制度》,現予印發。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6月20日
江西省安監局煤礦重大隱患
治理提級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提級督辦工作,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和《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安監管煤字﹝2016﹞53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江西省安監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對煤礦重大隱患治理的提級督辦工作。
第三條 省安監局督促各地嚴格按照“屬地監管、分級督辦”原則確定重大隱患督辦單位,及時調度重大隱患督辦情況,根據需要直接提級督辦重大隱患。
第四條 省安監局分管領導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業務處落實重大隱患提級督辦工作職責;煤監一處負責根據需要對省屬煤礦重大隱患直接提級督辦;煤監二處負責根據需要對市縣屬和鄉鎮煤礦重大隱患直接提級督辦。
第五條 省安監局提級督辦的重大隱患包括:
(一)涉及煤礦所在設區市以外的行政區域,設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難以進行督辦,報告申請省安監局提級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省安監局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六條 對確定由省安監局提級督辦的重大隱患,煤礦所在設區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同時負有督辦職責,也要確定督辦責任人并報省安監局。
第七條 對確定由省安監局提級督辦的重大隱患,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確定具體督辦責任人。對省安監局提級督辦的重大隱患,根據職責分工確定督辦責任處和責任人。
(二)下達督辦通知書。省安監局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督辦通知書,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隱患基本情況;
2、治理方案報送期限;
3、治理進度定期報告要求;
4、治理完成期限;
5、停產區域和治理期間的安全要求;
6、督辦銷號程序。
督辦通知書應抄送隱患治理單位所在地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三)提級督辦公示。在省安監局門戶網站公布重大隱患的提級督辦指令及治理進展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隱患治理單位要制作重大隱患警示牌,懸掛在煤礦井口的醒目位置,標明重大隱患的存在場所、隱患主要內容、停產區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驗收責任人等內容。
(四)跟蹤督辦。會同負有督辦職責的市、縣部門跟蹤隱患治理,加強動態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治理方案、建立重大隱患產生原因分析和責任倒查機制。
(五)驗收銷號。被督辦煤礦在重大隱患整改到位后,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經逐級驗收合格后上報至省安監局。省安監局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在驗收合格后3個工作日內,下達解除督辦通知書。
(六)恢復生產。煤礦企業收到解除督辦通知書后,應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并按規定履行復產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八條 對于省安監局提級督辦、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被督辦煤礦要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提交重大隱患治理延期說明申請延期治理。
延期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三)申請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對經延期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或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九條 省安監局有關業務處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提級督辦工作檔案,及時將提級督辦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資料分煤礦整理保存,做到一礦一冊。
第十條 省安監局建立完善重大隱患督辦信息系統,將煤礦重大隱患提級督辦工作納入省安監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督辦全過程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