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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15-12-15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工作健康發展,省安監局在《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暫行規則》(贛安監管規劃字[2011]34號)基礎上,起草了《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省安監局規劃科技處。
聯系人:徐寶英
聯系電話:0791-85257032
電子郵箱: xby@jxsafety.gov.cn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8日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
專家組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推進科技興安戰略實施,充分發揮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促進專家組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專家組是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管理的,為省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的高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
第二條 專家組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督查;
(二)參與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和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評審;
(三)參與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四)參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搶險救援;
(五)參與安全隱患排查和評估定級;
(六)參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的制定(修訂);
(七)參與安全生產培訓教學和安全文化宣傳活動;
(八)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信訪舉報案件核查;
(九)參與安全生產領域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為我省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發展戰略研究、形勢分析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
(十)完成省安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專家組按照專業領域,分為煤礦、非煤礦山(地下、露天、尾礦庫)、化工、煙花爆竹、冶金工貿、建筑消防、交通運輸、職業健康、搶險救災和事故應急與救援、法規標準基礎理論研究及科技研發與管理、其他行業(基礎研究、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及供應、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農、林、牧、漁業等)11個專業組。根據實際需要,專業組可適時補充調整。
第四條 省安監局負責專家組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承辦專家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工作;
(二)安排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組織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建立專家數據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和業績;
(五)制定專家組工作規則和相關政策;
(六)其他管理事宜。
第五條 專家采用聘任制,主要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中聘任,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 專家聘任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安全生產事業,熱心專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三)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工作經歷,具有較高的技術業務水平,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的能力,有較強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實踐經驗豐富;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六)身體健康,能從事現場檢查調研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正高以上職稱可放寬到70周歲);
(七)現工作崗位能有一定時間參與專家工作。
第七條 專家聘任程序:
(一)報名。按照自愿原則,由個人填報《江西省安監局安全生產專家申請表》,并提供身份、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等相關證明材料(在職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二)推薦。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推薦專家人選。
(三)審批。省安監局綜合報名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確定擬聘專家名單,并組織有關單位審核,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四)公示。在省安監局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及個人相關信息資料,時間為7個自然日。
(五)聘任。公示合格的專家由省安監局頒發專家聘任證書。
第八條 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監局予以解聘,并在網上公告。被提前解聘的專家,其專家聘書應主動交回省安監局:
(一)因身體原因、工作變動或年齡等原因不再適合從事專家工作的;
(二)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完成指派任務或不參加專家組正常活動的;
(三)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科學原則,違背客觀實際,兩次以上(含兩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錯誤意見結論的;
(四)未經省安監局的委派,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活動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與有關人員串通勾結,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結論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規則的。
第九條 專家工作守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在執行指派任務時,發現有關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生產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查評審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四)參加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和安全應急預案評審、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工作,與被審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聲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省安監局專家名義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六)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根據省安監局指派,專家有義務趕赴現場,指導或參與事故搶險救援。
第十條 對專家在履行專家職能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安監局有關部門舉報。省安監局將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省安監局設立專家組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專家組活動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工作補助經費開支。專家受指派執行任務時,所需費用由指派部門或被服務單位按國家標準報銷。省安監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省安監局及其委托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和安全應急預案評審、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工作時,應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由省安監局有關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專家組人數原則上控制在3-5人,各業務處室不許自行指定專家。特殊領域需要安排專家組以外技術專家參加的,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報局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暫行規則》(贛安監管規劃字〔2011〕34號)同時廢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