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轉發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3-10
贛安監管煤字〔2017〕37號
江西省安監局轉發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能源集團公司:
現將《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我省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全省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和復工復產煤礦都必須按照《通知》要求,認真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正常生產、建設煤礦應于4月中旬前完成自檢;復工復產煤礦在復工復產前必須開展自檢,未開展自檢和自檢出的隱患、問題未完成自改的,不得申請復產驗收。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煤礦礦長是自檢自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和所屬煤礦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落實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不走形式、不走過場,認真開展自檢。對自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認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上報。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屬地監管,發現煤礦企業自檢不認真、走過場、自檢報告嚴重失實的,要責成煤礦企業委托第三方重新排查,并對查出的隱患從嚴處罰;對企業自檢發現并落實整改的問題和隱患,可從輕予以處罰;對企業上報的重大隱患,要按規定掛牌督辦。
四、煤礦自檢自改結束后,要進行認真分析,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提交自檢自改報告。自檢自改報告按屬地管理原則,于2017年4月底前,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監察機構。
請將本通知傳達到所轄煤礦企業,并督促煤礦企業立即開展自檢自改。
附件: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
江西省安監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