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12-09
贛府廳發[2016]6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0月14日
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4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市、縣(區)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安委會負責組織,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的情況,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安全法治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基礎保障與體制機制建設等重點工作的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具體包括:
(一)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二)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體制機制。健全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保障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筑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事故防控。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進一步控制一般事故,減少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遏制。
第五條 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己私Y果分為三個等級: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為達標;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六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法制、組織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省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七條 設區市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或綜合否決:
(一)發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包括單位本級、下屬單位和監管行業領域。)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經上級機關督辦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三)發生特大事故,或者發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第八條 縣級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或綜合否決: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農產品主產區發生1起較大事故(指生產經營性較大安全事故,下同),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二)重點開發區發生2起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經上級機關督辦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導致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四)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第九條 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采取平時抽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各設區市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每年12月底前,對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省安委會組織考核組每年1月20日前,對各設區市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檢查,并將考核情況報告省政府。
第十條 考核結果經省安委會審定、報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會向各市、縣(區)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同時將設區市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和縣級政府的考核結果抄送省、市兩級組織部、綜治辦和文明辦,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設區市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考核等次為不達標的,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會書面報告。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縣級政府考核等次為不達標的,由設區市政府負責督辦整改。
第十二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取消優秀、達標等級評定資格,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細則,經省安委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政府(含省直管縣)和國家級開發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由設區市政府負責。
各設區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并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