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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江西煤礦安全 監察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7-14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文件 |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
贛安監管煤字〔2016〕76號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江西煤礦安全
監察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標本兼治遏制煤礦
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省能源集團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效預防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按照《江西省安委會關于印發江西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安〔2016〕10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6〕58號)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細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安監局 江西煤礦安監局
2016年7月13日
江西省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江西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標本兼治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嚴格煤礦安全準入,推動煤礦重大災害整治,強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引導煤礦淘汰退出落后產能,實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礦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點
通過深入分析研究近年來全省煤礦安全生產情況,著力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針對工作對象,確定以下重點:一是災害類型,以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為重點;二是煤礦企業,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害嚴重礦井,以及技術管理力量薄弱、安全管理基礎較差的小煤礦為重點;三是產煤地區,以煤礦安全重點縣(市)為重點,同時兼顧全省各類煤礦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地區。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明確各自的重點災害、重點企業和重點市縣等工作重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嚴格安全準入,強化源頭治理。
1.嚴格安全準入和許可。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和煤礦企業持續保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條件的監管監察,凡發現煤礦企業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限不得超過采礦許可證期限,采礦許可證到期的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不申請延期的要予以注銷。加強對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的監管監察,凡無證非法生產的,堅決依法關閉。
加強對改擴建煤礦的監管監察,對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凡2016年底不能通過驗收的“3改6”改擴建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2.嚴格工藝技術設備準入。煤礦采用的工藝、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提升、運輸等機電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必須按要求進行定期檢測、維護和更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
3.嚴格人員素質準入。認真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全面落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煤礦必須配齊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并經安全考核合格;設立安全管理、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水文地質等專業技術人員。2016年9月前,所有生產礦井的“三項管理人員”必須接受新《煤礦安全規程》培訓。
4.嚴格限制開采區域。凡現有生產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層瓦斯測算壓力達到3MPa及以上的(通過地面鉆井預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沖擊地壓危險等級為強的,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急傾斜煤層,地表水、強含水層和老空水區域下的急傾斜煤層等,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和經濟技術比較,一時難以治理的區域,應劃定為禁采區,不得進行開采。
(二)推動煤礦重大災害治理和致災因素普查,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5.各煤礦企業要通過全面排查,以及聘請專業隊伍測定煤層瓦斯基本參數、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發火傾向性和進行水文物探等方式,扎實開展煤礦致災因素普查,查清本企業瓦斯、水、火等災害情況,并對排查出的煤礦致災因素進行治理,消除隱患。凡瓦斯、水、火等災害情況未查清、隱患未消除的煤礦,不得組織生產。各煤礦企業要深化重大災害防治工作,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重大災害,認真研究具體防治措施,按時整改到位,不斷提高礦井重大災害防治水平。
6.各產煤設區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推動轄區內煤礦企業認真開展重大災害治理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調度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上報重大災害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總結重大災害防治工作正反典型經驗。
7.做好新修訂《煤礦安全規程》宣貫工作。自2016年8月起,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學規程、查隱患、提水平、保安全”活動,活動要覆蓋到所有煤礦企業。省安監局負責宣貫的師資培訓,各設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所轄安全監管人員和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通過宣傳貫徹促進新《煤礦安全規程》實施,促進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推進煤礦系統優化,減少井下作業人員。
8.結合我省實際,大力推進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設,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省屬煤礦重點推進綜采綜掘機械化,市縣屬和鄉鎮煤礦重點推進掘進、裝載、運輸等方面機械化建設。
9.嚴格按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減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要求,督促轄區內各煤礦企優化生產組織,優化勞動組織,強化勞動定員管理,控制下井作業人數,降低事故風險。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帶班人員和要害崗位、特殊工種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外,嚴禁其他人員在采掘作業現場交接班。鼓勵煤礦減少夜班作業,有條件的煤礦要逐步取消夜班。
(四)淘汰退出落后煤炭產能,提升安全基礎水平。
10.堅決貫徹落實國發〔2016〕7號和贛府廳發〔2016〕81號文精神,依法關閉:安監總煤監〔2014〕44號文明確的十三類落后小煤礦;贛府廳發〔2007〕82號明電規定發生事故應予依法關閉的礦井;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限期退出: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加快引導退出: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非機械化開采的煤礦;產能小于9萬噸/年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
11.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攻堅克難,堅決完成2016年淘汰退出205處落后小煤礦的艱巨任務,確保完成“十三五”期間煤礦淘汰退出目標任務,減少重特大事故危險源。
(五)完善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2.根據《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煤礦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自改系統,實現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銷賬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向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重點監控、監督檢查制度,調度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上報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推進煤礦企業將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匯入江西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的工作。
13.嚴格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和處罰。嚴格按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事故隱患,發現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在24小時內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快報,并及時續報重大隱患詳細信息和治理方案。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停產整頓,對經停產整頓仍不能消除重大隱患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關閉。
14.強化風險管控。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落到實處,筑牢煤礦安全生產最后一道防線。積極探索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三位一體”的安全防控管理體系。煤礦企業和煤礦應按規定識別可能導致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有針對性地制定預防措施,并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使危險因素始終處于超前受控狀態,預防隱患產生。危險因素匯總、危險程度評估及預防措施應及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15.各煤礦企業要深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確保動態達標。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的抽查力度,對不能達標,要依法停產整改;逾期仍不具備達標條件的,要注銷證照,予以退出。
(六)嚴格監管監察執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16.扎實開展“七項專項監察”。各監察分局要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2016年7項專項監察方案的通知》部署,認真組織開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專項監察,對發現的違法生產行為和隱患要嚴格執法、依法處罰,確保及時整改到位。
17.嚴厲打擊“五假五超”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五假五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存在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技改整合礦井利用已封閉老系統非法生產等行為的煤礦,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和證件超期仍組織生產的煤礦,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8.強化長期停產停建煤礦的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督促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制定并落實停產停建期間的安全措施,未實施關閉(封閉)的井工煤礦必須保證礦井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和駐礦員盯守制度。嚴禁停產停建煤礦以災害防治和隱患排查整改為名擅自組織生產。
19.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定期公布發生重特大事故、瞞報謊報事故、違法違規生產建設、重大隱患不整改、超能力生產等煤礦企業“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七)強化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20.查明事故原因,堵塞安全生產工作漏洞。以安全生產事故教訓推動工作,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圍繞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重點時間節點、關鍵薄弱環節,突出事故原因分析、責任追究、問題整改和措施落實為重要內容,及時準確公開典型事故的信息,積極主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道,切實做到一地出事故、全省受教育。
(八)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化煤礦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健全應急處置各項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全員應急培訓,針對員工崗位工作實際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強化現場應急處置演練,提升井下作業人員化解險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22.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撤人制度,落實班組長、安監員、瓦斯檢查工、調度員發現突出預兆、瓦斯超限、透水預兆、極端天氣等緊急情況時,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的職責。對于石門揭煤、排放瓦斯、火區封閉等危險程度高的關鍵作業,要制定完備的安全措施和處置方案,撤離無關人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全省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深刻認識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為首要任務,切實擔負起責任,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確保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落實責任。各產煤設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結合轄區內煤礦企業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工作措施,并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做到有部署、有落實、有檢查。
(三)總結分析。請各設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做好總結分析工作,對煤礦企業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經驗,加強輿論宣傳和情況交流,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形成可借鑒的經驗,持續推動相關工作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