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關于《江西省尾礦庫銷號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12-29
一、起草背景
《辦法》起草的背景基于兩個方面考慮:一是防范化解尾礦庫風險的需要。尾礦庫銷號有利于推動管理單位加強對尾礦庫隱患和閉庫治理,規范尾礦庫安全管理行為,提升尾礦庫本質安全保障水平,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二是落實相關文件要求。2020年2月21日,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等8部委局印發《關于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應急〔2020〕15號),文件明確要求各省制定出臺尾礦庫銷號管理辦法,規范尾礦庫銷號管理程序、確保尾礦庫數量只減不增。
二、法規依據
主要包括政策規定方面。政策規定主要有:《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等8部委局印發《關于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應急〔2020〕15號)及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應急字〔2020〕64號)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銷號申請、審查復核、銷號批準、附則,重點是明確了尾礦庫銷號條件、銷號程序、銷號后的管理等具體問題。一是明確了尾礦庫銷號范圍。確定了各類尾礦庫的銷號管理責任單位,要求滿足5種銷號條件的尾礦庫必須在6個月內申請銷號。二是明確了尾礦庫銷號的程序和標準。針對各種類型的尾礦庫銷號,明確尾礦庫銷號所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和審查程序、要求。三是明確了銷號后的尾礦庫管理責任。尾礦庫銷號后不得排尾和運行,不再作為尾礦庫管理,管理責任仍由原管理單位承擔,監督管理由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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