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關于《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12-23
一、起草背景
今年5月,國務院安委會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明確對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同時,我省在落實《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關于對省直相關部門實施考核的規定要求上,尚缺乏相應的操作規范。
因此,制定出臺《實施細則》,加強對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既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精神,對標對表國務院安委會實施成員單位考核的的具體舉措;也是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推動各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有效措施。對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法規依據
本《細則》依據的法律法規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委 省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考核對象和內容。在應急管理綜合考核明確考核對象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45個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專項考核。同時,將考核對象分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成員單位(36個)和其他有關成員單位(9個)兩類進行考核。
(二)優化了考核評分方式。明確考核工作由省安委會統籌組織,省安委會辦公室具體實施。采用對照考核標準評分、安全生產各專業委員會評分和成員單位互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值配比為4:4:2,既有效提升了考核的透明度、公正度,也進一步提升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參與度,為各專業委員會提供有力的工作抓手。
(三)遵循了等次評定基本規則。按照《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關于省直單位考核等次評定的相關規定(排位前10為“優秀”),鑒于45個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中,負有監管職責的單位為36個,其它負有工作職責單位為9個(兩者數量比為4:1)。因此,對于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和其他工作職責的兩類單位,按比例分別給予8個和2個名額,評定為安全生產優秀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