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立法工作管理制度》和《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政策性文件管理制度》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01-06
一、出臺背景
立法工作和行政政策性文件制定工作是省級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面。立法工作管理制度和行政政策性文件管理制度是制定、管理制度的制度,其地位相當于“立法法”。應急管理廳組建后,行政職能多,涉及領域廣,制度建立的任務重,為加強制度建設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十分有必要建立立法工作管理制度和行政政策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主要內容
(一)主要概念
省級立法權限是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制定省政府規章。涉及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立法事項,我廳作為主要起草部門需承擔相應工作。
行政政策性文件是指以設在本廳的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及其辦公室名義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文件,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政策性非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行政政策性非規范性文件不涉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黨內政策性文件(含規范性文件)不在此列。
(二)合法性審核的主要內容
合法性審核的主要內容為: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還有立法或者文件制定技術方面的審查,比如結構、體例、用語等是否恰當。對適當性、合理性方面,也會作出適當的審核,但不是重點。
三、工作程序
一是立項。行政政策性文件采取個別立項的辦法,由業務處室報政法處審查;立法采取批次立項的辦法,由業務處向政法處報計劃。政法處經審查合格后準予立項或列入立法計劃,保障起草處室文稿起草的方向和質量。
二是起草。起草處室要廣泛聽取意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專家、社會組織、法律顧問參加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
三是審核。對提交審核材料、審核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并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廳領導集體審議。
四是審議。根據規定,報送立法草案或者制定行政政策性文件均需廳領導集體審議,集體決策遵循廳黨組領導下的廳長負責制。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