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發布時間:2019-02-18
近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印發《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對全省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有著鮮明特點。13日,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龍卿吉做客新華訪談,就該《實施細則》進行解讀。
出臺30條措施 緊抓“關鍵少數”
2018年4月8日,中辦、國辦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這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第一部黨內法規。中央《規定》下發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8年工作計劃將制定出臺我省《實施細則》作為擬出臺的重要文件。按照要求,我們成立《實施細則》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組,抽調人員,集中力量,具體承擔《實施細則》起草工作。總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深入調查研究。就貫徹落實中央《規定》,聽取了部分市縣領導和基層干部意見建議,召開了部分鄉鎮黨委書記、青干班學員座談會,充分聽取相關意見建議。二是集中座談研討。《實施細則》初稿形成后,多次召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逐條討論修改。三是廣泛征求意見。8月份,發函征求47個省有關部門,11個設區市黨委政府和贛江新區管委會意見建議,共征得29條意見建議。《實施細則》共六章、30條措施,總則部分(1-4條)、職責部分(5-10條)、考核考察部分(11-16條)、表彰獎勵部分(17-18條)、責任追究部分(19-27條)、附則部分(28-30條),將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細化到全省各級領導干部個人,緊緊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壓實領導責任,推動落實“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推動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建立“明責督責、考責問責”制度體系
一是“明責”更清晰。《實施細則》在進一步細化了地方黨政負責人、縣級以上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履行安全專業委員會職責。因我省各類功能區數量多、經濟體量大、監管任務重,《實施細則》首次明確了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干部及班子其他成員安全生產職責,并結合功能區的實際提出了6條具體措施。二是“督責”更常態。《實施細則》把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和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明確每兩年對本級黨委、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以及下級黨委、政府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巡查,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巡查和隨機巡查。三是“考責”更有力。《實施細則》要求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年度中期考評、年終綜合考核,并強化考評考核結果運用,將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明確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四是“獎懲”更系統。《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問責的新舉措,如在“一票否決”中,明確凡出現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情形的,有關責任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安全生產既要問責追責也要表彰獎勵,鼓勵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對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行業領域的領導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優先考慮。
明確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
《實施細則》明確了黨政領導干部的一系列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縣級以上黨委主要負責人要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黨委常委會及時召開會議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要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縣級以上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推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縣及以上黨政領導班子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干部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直接監管工作的領導,履行好統籌協調責任,要抓組織落實、抓統籌協調、抓風險管控和依法治理、抓應急和事故處理、抓基礎保障等。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干部要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宣傳教育培訓、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履職評定與安全生產績效掛鉤
《實施細則》將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制定了“三項制度”,實行“三個納入”。“三項制度”分別是:巡查制度,加強了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年度中期考評、年終綜合考核,將考評考核結果與被考評考核地區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公開制度,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通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考評考核、巡查結果。“三個納入”分別是:納入督查督辦內容,要求把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并進行督促檢查;納入相關考核內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納入干部考察內容,要求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五種問責新舉措 細化安全生產責任
《實施細則》在界定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基礎上,提出了“一票否決”、從重追究、補救從輕、盡職免責、終身問責等五種問責新舉措,并進行了部分細化。“一票否決”,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凡出現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情形的,有關責任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從重追究,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補救從輕,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且主動承擔責任的;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有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盡職免責,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規定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關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終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