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2號采場新建項目
發布時間:2020-03-12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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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2號采場新建項目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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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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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建設項目屬于資源整合項目,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明溪縣龍湖礦區石灰石礦整合工作的批復》(明政文〔2014〕240號)文件,由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明溪縣龍湖村石灰石礦和明溪縣瀚仙鎮龍湖村白石寨石灰石礦整合而成。整合后采礦權人為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3504002009057120023534,有效期至2029年8月5日,開采礦種為水泥用石灰巖礦,開采方式為露天+地下,開采規模為80萬t/a,礦區面積為0.5941km2,開采標高為+510~+250m。
整合后礦區范圍內共有圈定了3個礦體,分別為Ⅰ號、Ⅱ號與Ⅱ-1號礦體,Ⅰ號礦體主要分布在0線~3線之間,礦體賦存標高為+250~+403m;Ⅱ號礦體分布在3線~10線之間,礦體賦存標高為+250~+433m;Ⅱ-1號礦體分布在4線附近,礦體賦存標高+343~+395m。Ⅰ號、Ⅱ號與Ⅱ-1號礦體之間賦存位置及標高各異,無法聯合形成單獨的系統;其中,0~6號勘探線之間的Ⅱ號與Ⅱ-1號礦體采用露天開采,為1號采場;0號勘探線以北的Ⅰ號、Ⅱ號礦體采用地下開采,為北礦井;以上1號采場及北礦井已由山東乾舜礦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制了初步設計,并經過三明市應急管理局評審。現6號勘探線以南的Ⅱ號礦體(礦體賦存標高為+335~+370m),擬采用露天開采,為2號采場,采用山坡露天+凹陷露天分臺階式開采,公路開拓+汽車運輸;+369m、+354m、+339m等3個臺階,其中+369m、+354m臺階為山坡露天臺階,+339m臺階為凹陷臺階,最終臺階高度為15m;擬采用中深孔爆破開采工藝及劈裂式(非爆破)開采工藝相結合方式,其中爆破式采礦開采工藝為:剝離—穿孔—爆破—鏟裝—運輸—排卸,劈裂式采礦開采工藝為:鑿巖—液壓劈裂棒震裂—液壓錘破碎—清理—鏟裝—運輸—排卸;2號采場開采規模為60萬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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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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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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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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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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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許玉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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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李昌魁、鄧暉、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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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鄧暉、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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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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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鄧暉、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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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20.1.5~2020.3.5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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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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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存在商業技術保密,評價過程略
評價結論:
通過對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2號采場新建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為:
1)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2號采場新建項目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2)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2號采場新建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包括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坍塌(滑坡)、火災、淹溺、觸電、容器爆炸等9類;有害因素主要有粉塵、噪聲與振動等3類。自然危險因素、其它危險有害因素共有12類危險、有害因素,屬存在較少危險、有害因素的礦山。其危險等級為Ⅱ~Ⅲ。其中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淹溺、坍塌(采場)、高處墜落、容器爆炸等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需要做好防范措施,并到位。其它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有害因素,在生產過程中需加以注意。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重新對礦山辦公及生活區進行選址設計。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還應明確要求在礦山采場內、排土場、公路轉彎處、岔路口、鄉道等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限速標志,確保運輸作業安全及鄉道行人、行車安全。
在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取消中深孔鑿巖爆破式采礦,統一采用劈裂式采礦開采工藝,確保周邊安全及礦山開采邊坡安全。
在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2號采場及1號采場開采順序。若采用順序開采,應在1號采場開采結束后方可轉入2號采場開采;若同時開采,應提出相應安全措施。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說明KG920A履帶式潛孔鉆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若不具備穩壓裝置及捕塵裝置,應重新進行潛孔鉆機的選型。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須對主要用電設備的電纜等進行選型設計。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需根據礦山水文地質、年降雨量及生產用水量等情況確定水倉容量,并對排水設備重新驗算,若無法滿足排水要求應進行重新選型。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須對工業場地外圍截水溝斷面、形式進行設計。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應明確排水管路數量及管徑。
下一步《安全設施設計》中應對排土場進行重新選址,場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應滿足要求,同時應考慮排土場對下游建構筑物的影響程度。
礦山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合格后,嚴格按《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組織施工建設,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礦山應認真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法》,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保障安全專項資金投入,對礦山安全設施、主要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及功能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消除危險有害因素;各級人員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制定各種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作業規程,并分發給相應班組及作業人員,張貼、懸掛到相應的作業場地,做到安全生產有章可循;認真落實各級檢查制度與日常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等,應責成具體責任人限期整改。
應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律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對所有管理人員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4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進工人必須進行不少于72小時的礦、采場、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參加勞動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針對已經辨識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和完善礦山應急救援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習;當發生傷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時,礦山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對傷亡事故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后,應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特種作業人員,要害崗位、重要設備與設施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專門的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后,方準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并設照明和警戒標志。
應加強有關資料和圖紙的管理及歸檔,礦山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等記錄。
所有安全、通風、防塵、防排水等設備和設施,不得毀壞或挪作它用,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
必須按規定向從業人員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并督促檢查,保證職工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與用具。
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每年應對職工進行自救互救訓練。
礦山應按照《安全生產法》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備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3預評價結論
采用預先危險性分析法等對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該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通過采取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后,其危險程度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在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中:坍塌、物體打擊等危險、有害因素控制難度相對較大,在施工中應重點防范,其他危險、有害因素相對較容易控制,在施工中須加強防范。
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相關的安全對策措施(包括《方案》和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對策措施及建議),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工程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結論:福建明獅水泥有限公司龍湖礦區水泥用灰巖礦2號采場新建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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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20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