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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關于開展螢石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1-25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關于開展螢石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4〕13號
發布日期:2024-01-25 11:44 信息來源:非煤礦山處 字號:[大] [中] [小]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深刻吸取新干縣新衡礦業“3·16”較大冒頂片幫和寧都縣萬隆螢石礦“10·14”透水等省內外事故教訓,有效管控螢石礦安全風險,整治一批螢石礦安全事故隱患,解決螢石礦安全突出問題,推動螢石礦山本質安全保障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現將開展螢石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圍
全省所有地下開采螢石礦(在產、在建、整改作業的螢石礦)。
二、整治重點內容
(一)整治設計與現狀不符問題。各螢石礦山應對2021年之前審查通過的安全設施設計開展一次復核,對設計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文件要求的,厚大礦體的螢石礦仍然選用淺孔留礦法采礦或無充填采空區要求的,要及時組織設計單位完善。重點整治: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等違法行為。
(二)整治未有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問題。各螢石礦山要切實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開展隱蔽治災因素普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要求,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制度,明確目標、內容、措施、責任部門、時間等,常態化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全面查清各類隱蔽致災因素,及時治理到位。重點整治:未對前期監管部門匯報聽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未按要求采取物探、化探、鉆探等方法查明各類隱蔽致災因素,未對地面采坑(塌陷坑)進行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未查清老采空區的位置、形狀、大小及圍巖穩定性狀態并編號建檔、按設計治理,采掘作業接近物探可疑積水區域未采用鉆探方式驗證,未按要求編制防治水技術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要求超前探放水、或超前鉆孔的數量、深度低于設計要求及超前鉆孔方位不符合設計要求等問題。
(三)整治采場參數不符問題。采場是礦山開采的重要環節,也是事故多發的場所,各螢石礦山要切實加強采場管理,嚴格按設計進行開采,并嚴格采場單體設計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重點整治:運輸巷違反設計布置在礦體脈內或上盤,采礦方法或開采順序、采場參數與設計不一致,擅自開采設計未利用低品位礦體導致開采脈幅實際增大,有底柱淺孔留礦法采場受礦巷道(裝有漏口的采場沿脈運輸巷)、漏斗、喇叭口及漏口參數和狀態不符合規定,未按設計及時處理采空區或充填體積、充填料強度低于設計要求等問題。
(四)整治現場管理制度未落實問題。各螢石礦山要切實吸取我省近年來螢石礦山冒頂片幫、透水等事故教訓,嚴格現場管理,抓好各項制定制度的落實。重點整治:未建立并嚴格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帶班下井、特殊作業(動火、工作面檢撬、平場、放礦等)管理和現場確認等制度,未根據設計內容編制包含落礦、支護、運搬專項設計和周邊影響因素安全防范措施采場單體設計,未制定并執行圍巖安全管理、頂板分級管理和三次檢查(班前、班中、班后)制度,淺孔留礦法放礦未對爆破礦量和放礦量進行統計分析后判定是否存在懸拱、空洞等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未按設計要求留設保安礦柱,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以上的未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等問題。
(五)整治重點設備設施不合格問題。我省螢石礦山多數以豎井、斜井開拓為主,且已運行多年,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各螢石礦山要切實強化提升運輸等設施設備的檢修保養及日常維護,及時按要求定期淘汰更新一批井下提升、運輸等設施設備。重點整治:提升、運輸、排水、通風、供配電、鑿巖、撬毛、鏟裝等設備未根據安全設施設計選型并經總工程師組織審查確認;通風、排水未實現遠程控制;豎井提人罐籠、斜井架空乘人裝置和斜坡道運人膠輪車等設備未按要求定期檢測檢驗或經檢測檢驗不合格;未及時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等系統或運行不正常;安全監測監控數據未及時接入江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六)整治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到位問題。各螢石礦山必須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大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重點整治:未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未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尾礦庫未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水文地質條件為中等及以上礦山未按要求設置防治水機構或者建立探放水隊伍等問題。
三、進度安排
(一)企業自查自改階段(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要對轄區內螢石礦進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生產、建設、停產、停建、整改等建立螢石礦專項整治臺賬,并動態更新,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各螢石礦山企業要及時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計劃),認真開展自查自改,填寫《江西省螢石礦安全專項整治檢查表》(附件1),建立問題、安全隱患和整改制度措施清單,并將自查自改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定期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二)督導執法階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要組織專家組全覆蓋開展專家“會診”式執法檢查,專家組由省、市級專家庫成員組成,需包含采礦、地質、機電等專業。專家“會診”重點需對照《江西省螢石礦安全專項整治檢查表》逐項現場核查礦山企業自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存在的問題隱患要現場反饋并指導企業整改,核查結果由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后交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要及時匯總梳理專家“會診”和現場執法情況,并每月匯總、更新《螢石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進展情況統計表》(附件2),及時跟蹤各問題隱患整改和處罰情況,督促各問題隱患及時整改到位。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和典型非法違法行為,要深入分析深層次原因,從源頭上采取措施,減少問題和隱患的產生。贛州市、上饒市和螢石礦山企業較多的相關縣(市、區)要建立“三個一批”工作清單,對歷史形成設計規模不滿足現行準入條件的、生產系統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明確整合提升或關閉退出時限,積極引導并推動關閉退出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推動規范螢石礦山安全生產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近年來螢石礦產品價格持續處于高位,礦山企業沖動性、盲動性生產和建設,風險隱患急劇上升。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開展螢石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重要性、緊迫性。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嚴格標準、硬化措施,落實好工作的部署、檢查和調度,結合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等重點工作,高質量、高標準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各設區市要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計劃)于2月29日前報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辦公室。
(二)嚴把復工復產關。對長期停產停建申請復工復產的螢石礦山,嚴格執行我省復工復產安全監管“十個凡是”舉措:凡是礦山五職礦長配備不到位的、凡是隱蔽治災因素普查未有效開展的、凡是地下礦山未編制采礦單體設計的、凡是外包施工隊伍未納入統一管理的、凡是實測圖紙未及時更新的、凡是重大隱患未整改到位的、凡是證照過期及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凡是提升運輸、通風系統安全檢測檢驗不合格未整改到位的、凡是未開展全員崗位(按工種)培訓的、凡是未履行驗收手續且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復工復產。
(三)嚴格監管執法。要著重抓住螢石礦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著力抓住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人員配備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設計組織生產和建設、安全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嚴格落實專家“會診”、整改復查兩個全覆蓋,強化監管執法措施,對螢石礦專項整治全過程盯緊盯牢。對企業自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主動上報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凡是監管部門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一律依法從嚴從重處罰;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專項整治期間,對查處的典型違法行為,要及時公開曝光一批行政處罰案例。
(四)及時報送信息。各相關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強信息報送,及時調度、分析、反饋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別于2024年6月5日、10月5日前報送工作階段性總結;6月至12月,每月5日前報送《螢石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進展情況統計表》(附件2)。請各相關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在2024年12月25日前將本地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謝曉斌、林杰,0791-85257038;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伍光榮,18179119377)。
請贛州、上饒、吉安、九江、撫州、鷹潭、景德鎮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將本通知傳達至轄區各螢石礦山企業及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