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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2-07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2〕147號
發布日期:2022-12-07 14:36 信息來源:執法局 字號:[大] [中] [小]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司法局,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持續深化全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加強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執法專業力量建設,緩解基層執法隊伍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切實規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應急管理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應急〔2021〕9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司法廳
2022年12月2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加強應急管理部門執法專業力量建設,有效緩解基層執法隊伍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強化對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根據《應急管理部司法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以下簡稱技術檢查員),是指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聘用的,為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技術檢查員分為專職技術檢查員和兼職技術檢查員兩類。
本實施細則所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推薦或者邀請方式聘任的,對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執法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選聘標準和程序。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各市、縣(區)和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訓和考核。
第二章 技術檢查員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領域安全風險狀況、監管執法企業數量、重點檢查企業類型、監管執法難度、執法隊伍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水平等情況,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專職、兼職技術檢查員的數量和崗位需求,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聘用技術檢查員。
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應當包括專職或者兼職技術檢查員的數量、專業需求、聘用方式、培訓考核、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六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一般采取考試的方式擇優聘用,對于從業時間較長、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
第七條 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筆試重點考核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執法基礎知識、招聘崗位相關專業知識等內容,面試主要測試專業能力和綜合知識。筆試成績原則上占考試總成績比例不低于60%。
采取考核的辦法招聘的,可以通過面試的方式進行。
按照考試或考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職位招聘人數1:1的比例確定擬聘用人員,經體檢、考察合格,確定正式聘用人員。考試至考察結束各環節入圍后主動放棄或體檢、政審不合格的,按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第八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應當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通過考試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二)具有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安全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相關行業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滿足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行業領域工作滿10年、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通過考核的方式聘用為專職技術檢查員。
第九條 聘用專職技術檢查員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應聘條件、聘用方式、時間安排等事項。對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還應當明確考核的內容、要求、程序等事項。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從本地區應急管理專家庫或者經有關方面推薦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用兼職技術檢查員。聘用為兼職技術檢查員的,須經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
兼職技術檢查員一般應當具有副高以上的技術職稱,或者中級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為技術檢查員:
(一)未滿18周歲或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合聘用情形的。
第十二條 技術檢查員按照應急管理部門安排,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以下行政執法職責:
(一)開展現場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風險隱患;
(三)參與行政案件研究討論,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完成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務。
技術檢查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重點對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復查,并在有關調查取證中提供專業性的意見。
技術檢查員在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出示技術檢查員工作證。技術檢查員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授權,可以在有關現場執法檢查、復查的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名。
第十三條 技術檢查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獨立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從事的工作。
第十四條 在試用期間,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檢查員進行崗前培訓,專職技術檢查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兼職技術檢查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培訓內容包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專業知識和通用行政執法知識。技術檢查員通過崗前培訓考核后,由應急管理部門頒發技術檢查員工作證。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視為試用期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定期輪訓、專題培訓、專項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斷提高技術檢查員的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定期輪訓、專題培訓每年累計不少于7天,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組織培訓考核。
技術檢查員培訓考核工作由省應急管理廳納入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并由各設區市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術檢查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定。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專職技術檢查員開展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平時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作為續聘、獎懲、薪資、崗位調整的主要依據。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參照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考核內容對兼職技術檢查員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用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聘用的技術檢查員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章 社會監督員
第十七條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員可以從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較強法治意識,熱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并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中,通過推薦或者邀請的方式聘任。
第十八條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或者其他人士擔任社會監督員的,經征求本級人大、政協以及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后,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有關人士發出邀請,經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十九條社會監督員主要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反映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
(二)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的問題線索;
(三)其他有關執法監督事項。
第二十條應急管理部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重大執法事項,可以邀請社會監督員現場監督。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聯系機制,定期通報本地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一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術檢查員。同時,根據專職技術檢查員的崗位特點、專業水平、技術職稱、工作任務量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薪酬待遇,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專職技術檢查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應急管理部門與技術檢查員在進行聘用合同的訂立、解除或者終止等有關事項時,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同時明確技術檢查員的試用期、崗位職責、權利義務、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等內容。
兼職技術檢查員可以根據兼職崗位特點、工作內容和工作任務量給予相應的補助。
社會監督員工作屬于公益事業,原則上不發放報酬。
第二十二條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聘用期限,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和本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后可以續聘。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為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防護裝備、技術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的應用,鼓勵技術檢查員依托行政執法信息系統參加執法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的統一制發和統一編號。
工作證應當標注姓名、使用單位、崗位名稱、發證時間、有效期、證件編號和發證機關,貼持證人照片,并由發證機關加蓋專用印章。
技術檢查員工作證的管理參照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本轄區內聘用、聘任的需要申領工作證的人員信息,統一報省應急管理廳頒發證件。
每年3月底前,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含縣、市、區,鄉鎮,街道)上一年度聘用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情況報省應急管理廳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在聘用、聘任期限內,因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解聘。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聘的,自動解聘。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解聘人員及解聘原因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予以公示。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被解聘的,應當將工作證件、防護裝備、技術裝備等交回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警示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一)超越職權,違反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在協助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未能正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對執法對象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擅自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工作證件的;
(六)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有關執法工作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
(八)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處理。
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介入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權機關要求對有關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研究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作為有權機關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二十九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職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恐嚇威脅、滋事騷擾、攻擊辱罵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依法處置。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規定明確的職責,遭受不實投訴、誣告以及誹謗、侮辱,經調查認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確有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執法輔助人員承擔事務性、輔助性工作的,應當加強教育、管理和日常監督,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實施細則具體內容。
鄉鎮、街道承接應急管理有關執法職責,需要聘用技術檢查員、聘任社會監督員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