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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6-28
贛安監管職衛字〔2017〕92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安監局,有關中央駐贛、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重要性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是職業病防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根本措施。2016年7月2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行政審批事項,很多地區感覺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沒有抓手,出現了弱化現象,甚至有的停滯不前和無人監管。取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行政審批,并不是取消“三同時”工作制度,企業仍然必須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等法定義務,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主體責任,把住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和控制關。各級安監部門必須提高認識,盡快實現從事前審批把關到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切實加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事中事后監管力度,重點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促進企業嚴格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二、認真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管職責
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以下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管職責:
(一)國務院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和省政府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由省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并接收其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報告,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二)設區市政府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和跨縣(市、區)的建設項目,由設區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并接收其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報告,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三)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由縣(市、區)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并接收其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報告,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四)各級安監部門對接收的驗收方案和工作報告要進行登記,及時出具回執,并根據建設項目危害類別進行監督核查。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100%進行監督核查,職業病危害較重和一般的建設項目應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監督核查。
三、全面落實建設單位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主體責任
各建設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辦法》和《通知》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有關要求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評審、防護設施設計及評審、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級負責人要親自組織相關評審和驗收工作,并從設區的市級以上職業衛生專家庫中聘請至少3名熟悉本行業工藝及職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的專家參加評審和驗收工作;要按照要求向管轄建設項目的安監部門報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報告。
四、切實加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安監部門要將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要以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的建設單位為重點,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專項執法檢查,對不按規定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辦法》給予行政處罰。在監督檢查和監督核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隱瞞工藝、原輔料及產品,評審(驗收)走過場、偽造評審(驗收)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現提供評價、檢測、設計等技術服務的機構存在檢測、評價報告和設計不符合編制規范要求、危害因素辨識不全、危害類別定性不準、設施設計不完善、檢測失實、評價與實際不符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依照相關規定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從重處罰,確保“三同時”許可取消后,監督檢查力度不減,建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減。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附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
江西省安監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