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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開展企業用人 單位女職工職業健康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6-26
贛安監管(辦)字〔2017〕83號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開展企業用人
單位女職工職業健康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為配合其宣貫實施,保障女職工職業健康權益落實,省安監局決定從2017年6月底至9月,對全省企業用人單位落實女職工職業健康保護職責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通過檢查宣傳《中華人民職業病防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有關女職工職業健康保護要求,增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意識,規范女職工職業健康管理,改善工作環境和條件;提高女職工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保護權利的能力,切實維護女職工職業健康權益。
二、檢查范圍。本次檢查工作與2017年5月26日贛安監管(辦)字〔2017〕76號文部署的夏季防暑降溫檢查工作一并進行,不另增檢查企業和頻次。屆時,省安監局將對各地這2項工作開展情況一并抽查。
三、檢查內容。重點檢查企業用人單位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女職工職業健康保護職責的情況。
(一)相關制度建立情況。用人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對于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以及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應以書面形式告知。
(三)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用人單位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落實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要進行專門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衛生設施配備情況。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需要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其工作場所應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日常管理情況。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依法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35℃以上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月經期間應調整其他勞動或安排休息二至三天;等等。
四、有關要求。
(一)重點推進。各地要結合當前職業衛生重點工作,將女職工職業健康保護相關要求納入塵毒危害治理示范企業創建、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制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汽車制造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塵毒危害專項治理的內容,通過示范引領,全面帶動其他行業的落實。
(二)注重實效。各地對檢查發現企業不落實主體責任,侵害女職工職業健康權益等問題,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跟蹤落實,逾期不改正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三)總結提高。各設區市安監局要對好的做法進行總結,提出合理建議和意見,并在2017年9月21日前將本地開展夏季防暑降溫、女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一并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監管處。
聯 系 人:鄒霞
傳真電話:0791-85257063
電子郵箱:zx@jxsafety.gov.cn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