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 安全生產標準化試行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1-05
贛安監管一字〔2016〕162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
安全生產標準化試行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切實提升非煤礦山企業本質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持續推進“五化”建設,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以下簡稱“安監總辦﹝2014﹞49號”)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不斷優化我省經濟發展環境。
二、標準化創建工作程序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審查、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
(一)自評。企業應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標準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形成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并每年進行1次運行自評,不具備自主創建條件的須聘請具有非煤礦山安全評價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指導。同時,要加強建設工作資料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歸檔和保管。
(二)申請。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上報自評報告的同時,向評審組織單位如實提出評審申請,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前提條件為: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三)評審。評審單位收到評審組織單位評審通知后,應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核。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四)審查。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五)公告。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經公告的企業,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
三、評審組織工作
(一)評審組織單位
1.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工作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要求執行。
2.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和省安監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評審組織工作,省安監局委托省安全生產協會負責。
3.上述之外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由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確定。
評審組織單位應向受委托的機關提交登記表(見附件1),并不得向被評企業收取任何評審費用。
(二)省評審組織單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協調工作。
2.負責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申報材料受理工作。
3.負責評審單位現場評審工作抽查。對申請單位以及評審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應向省安監局書面提出暫停其評審工作的書面意見(抽查可與現場評審同步進行)。
4.負責對評審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報告審查,并擬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聯席會議議題。
5.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的發放與管理。
6.負責評審專家(指省安監局專家庫非煤礦山專家及省安全生產協會非煤礦山安全專業委員會專業技術個人會員,下同)和評審員的培訓與考核。
(三)評審組織單位主要工作程序
1.受理。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合格性審查。對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一次性告知說明理由。
2.出具評審函。對已受理的企業,由企業自主選擇省內有評審資格的評審單位開展評審。評審組織單位憑評審單位與企業簽訂的評審合同出具評審函,并向評審單位移交相關資料。
3.評審報告審查。評審組織單位對評審單位提供的評審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其重點內容:
(1)評審單位與評審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2)評審對象與申請對象是否一致;
(3)評審范圍與部頒標準是否符合(是否在14個一級評審元素之內,其覆蓋面是否到位);
(4)評審流程是否規范;
(5)評審報告中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治理分級、風險分類及危險源辨識等是否到位;
(5)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是否按閉環管理要求到位;
(6)評審報告內容是否完整。
對審查合格的提交省安監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聯席會議審定;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告知書告知評審單位限期補正。
4.公告。對省安監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定級的企業,評審組織單位要將擬進行公告的有關情況報省安監局審定,審定通過后在本單位政府網站予以公告,并接受社會監督。
5.證書、牌匾發放。公告一周后無意見的,評審組織單位按照省安監局的審查書制證制牌,并通知相關企業領證領牌。對未能通過達標定級的企業,告知其原因及補正的相關材料。
三、評審工作
(一)評審單位
根據“安監總辦﹝2014﹞49號”文件關于“評審單位是指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之規定,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原則上暫由具有相應評價資質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見附件2)承擔;其中: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評審單位須具備甲級資質,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評審單位須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
評審單位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類似的業務收費標準規范評審收費。
(二)評審單位基本條件
1.向省安監局提交登記表(附件3)。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管理體系、質量控制體系等。
4. 評審人員須參加評審組織單位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5.配備負責標準化相關日常管理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6.應配備有采礦、地質、機電、水工、選礦、礦山安全管理工程等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評審人員合格證書,且采礦、機電、水工或選礦等每個專業至少有一名專職安全評價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中外聘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40%)。
(三)評審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1.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與江西省安監局規定的評審依據和標準,在評審合同約定時間內嚴格按標準組織完成評審工作,并如實提交完備的評審報告。
2.不得擅自以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到企業開展評審工作;與申請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須主動回避;嚴守被評企業的相關秘密;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違法違紀行為。
3.加強評審工作資料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歸檔和保管,保證評審結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準確性。不剽竊,不抄襲他人的成果。
4.對評審過程發現的隱患及問題,待企業整改完成后組織人員進行復查。
5.接受安全監管部門以及評審組織單位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
6.向評審組織單位報備評審人員登記表(見附件4)和學歷證書、評審員培訓合格證書等信息資料。
7.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聯席會議,匯報評審情況并接受相關質詢。
8.加強對企業(簽訂評審合同的)的跟蹤服務,并對企業的自評報告進行年度調查指導,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評審單位主要工作程序
1.簽訂合同。與被評審企業簽訂評審合同,明確評審對象、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選定評審人員。現場評審前,評審單位應組織3名以上評審人員并確定1名組長,報評審組織單位和省安監局業務處同意后,在5個工作日內赴申請單位開展現場評審。
3.評審。
(1)召開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明確評審任務,聽取被評企業介紹自評情況等。
(2)現場評審。按相關標準對企業生產現場等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和評審,包括隱患排查、風險分類及危險源辨識等工作。
(3)資料評審。按標準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相關資料進行評審。
(4)評審組討論。評審人員提出各自評審的初步意見及建議后,由評審組長歸納整理。
(5)召開末次會議。由評審組長反饋評審意見,在聽取企業及其他參會人員的合理意見后,由評審組長形成統一意見: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宣布評審得分等;并提出待整改到位后的達標等級推薦意見。對存在否決項問題的企業,在復核無誤,整改無望的情況下堅決予以否決。
4.隱患復查。組織人員對企業整改完成情況進行復查,原則上復查人員由原評審人員組成,并出具復查意見。
5.提交評審報告。對企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整改復查合格后填寫評審報告表(附件5),并將評審報告(附隱患整改復查意見、針對隱患和問題企業倒查及內部處理意見)送評審組織單位。
(五)評審員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2.取得非煤礦山領域安全評價師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備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3.熟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和評分辦法。
4.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合格證書,并按時參加復訓。
(六)評審人員(含評審員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標準化評分辦法(含復評辦法)實施評審工作。
2.評審前主動向評審單位公開與申請單位的利害關系,不隱瞞任何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現場評審工作秩序,認真完成被評審單位的資料審核和現場評審等工作。評審組長應收集各評審人員的意見并形成評審報告。
4.嚴格遵守公正性和保密承諾,不得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并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四、有關要求
(一)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各非煤礦山企業以及各評審組織和評審單位要切實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重要性的認識,要各盡其職按照本通知精神扎實做好各項工作,切實提升非煤礦山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切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針對安標化評審提出的主要問題和隱患,應采取倒查制度,查清標準化運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查明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提出企業內部處理意見。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要不斷鞏固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且應每年一次向原核發機關、當地安監部門、評審組織機構如實報送年度自評報告,并對提交的自評報告負責。證書3年有效期屆滿后,應提前3個月向頒發機關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三)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健全完善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務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切實推動中小企業與其簽訂長期服務協議機制,切實推進引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機制。
(四)切實強化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以及企業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采取隨機抽查、明查暗訪等多種形式,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工作。一是對于在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存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或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將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同時,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二是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暫停其評審業務,并對其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三是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對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的單位,不得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單位;四是要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和差異化監管原則,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尚未達標的企業(包括已達標三年而未申請復評達標的)列為安全監管的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與頻次,切實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
(五)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激勵機制。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的企業,可由安監部門推薦作為其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信譽條件,優先、優惠予以辦理。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安監局相關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符之處,以本通知為準。其中:地質勘查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仍然按原規定執行。
請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安監局參照本通知,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制定進一步規范本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的相關規定,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報省安監局。各有關單位應及時收集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建議,并將情況書面報告省安監局。
附件:1.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登記表
2.全省現有安全評價資質機構名單
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登記表
4.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登記表
5.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表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