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15
贛安監管辦字〔2016〕93號
江西省安監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監局: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安監總廳統計〔2016〕8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歸口直報職責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依據各級安監部門“三定”方案,并參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號)文件精神,各級安監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和統計分析實施綜合管理,各負有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職能的相關部門,須按規定向安監部門報送事故信息和統計分析情況。各級安監部門要將法定職責理解到位、宣貫到位、執行到位。
(二)全面落實工作責任。今年是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改革和歸口直報工作的第一年,也是關鍵一年。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已將該項工作納入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安監局和負有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職能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內容。各級安監部門要切實加強統計隊伍建設,調整充實職能部門和人員;要加強與本級負有事故統計分析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督促相關部門按要求報送事故信息,確保事故統計歸口直報工作職責得到全面落實。
二、加強學習宣貫,切實掌握各項工作標準
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已明確,鑒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口徑和方法的改變,今年不再下達事故總量考核控制指標,統計數據不作同比;但今年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將作為明年同比的基數。對此,各級安監局要有清醒認識,切實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標準、文件的學習宣貫,掌握各項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要將安全生產統計制度改革主要內容、精神實質及相關法規文件精神向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匯報,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領導的工作支持。
(二)掌握工作標準和要求。要結合實際,組織相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文件要求進行系統學習,認真領會、熟悉并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范圍、界定標準、統計要素等,熟練掌握“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的操作和運用。
(三)加強行業指導和服務。要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及事故信息統計報送的相關規定要求抄告負有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職能的相關部門,加強工作的協調溝通和指導;必要時做好上門服務,真實、完整、規范地做好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報送和統計分析。
三、加強督辦考核,切實提升事故直報率
(一)落實考核制度。各設區市安監局要認真執行省安委會《江西省事故信息報送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贛安〔2016〕9號),結合本地區實際,健全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督辦考核制度,采取通報、評分、考核等方式方法強化工作落實。
(二)強化工作督促。要督促負有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職能的相關部門按要求全面報送事故信息,特別是要督促縣級統計單位規范填寫事故卡片,全面錄入事故信息并上報,確保事故信息全面錄入直報系統。
(三)強化數據校核。要加強對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應用的實時監測和業務指導,加強對統計信息的校對審核,及時查漏補缺,及時解決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事故定性不準、信息錄入不全、不規范等問題,避免遺漏、錯誤或重復統計,確保事故信息統計直報達到100%。
四、完善報送機制,切實提高事故報送時效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設區市安監局要建立健全與各有關部門、縣級統計單位事故信息報送工作機制,進一步暢通信息報送渠道,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的方式、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
(二)嚴格報送時限。督促負有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職能的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24小時內通報安監部門;督促縣級統計單位接到生產經營單位上報和有關部門通報的事故信息后,嚴格落實“24小時入庫、7日上報”的直報要求,不斷提高事故報送時效性。
(三)杜絕信息倒流。對于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或受傷(涉險)10人以上、波及面廣、社會影響嚴重的各行業領域事故及安監系統直接監管行業領域的所有事故,必須在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逐級報告至省局,必要時可直接向省局值班室報告,堅決杜絕事故信息倒流。
五、加強審核把關,切實嚴格統計核銷程序
按照“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對于經調查(鑒定)認定可不列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事故信息,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統計核銷。
(一)明確核銷權限。一般事故由縣級安監局核銷,報設區市安監局備案;較大事故由設區市安監局核銷,報省局備案;重大事故由省安監局核銷,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
(二)嚴格核銷程序。對調查認定、核銷申請、公開公示、核銷備案等每一環節、每一程序、每一材料都要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統計核銷過程完整合規。
(三)落實核銷責任。對于核銷的事故信息,按照“誰核銷、誰負責”的原則,凡發現核銷程序不符合規定、惡意造假等行為,將嚴肅追究責任,確保統計核銷的嚴肅性,確保統計核銷經得起社會監督。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8月15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統計〔2016〕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安監總廳統計〔2015〕111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7月27日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不涉及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統計、聯網直報(以下簡稱“歸口直報”)。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特殊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形式,實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直報。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本級,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和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據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進行統計。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限要求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填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分類統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不含)的生產安全事故,暫不納入統計。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按照“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開展。經調查認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進行統計核銷。
(一)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
(二)經由公安機關偵查,結案認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
第七條 經調查(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等文書)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結論提出統計核銷建議,并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期間,收到對公示的統計核銷建議有異議、意見的,應在調查核實后再作決定。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沒有收到任何反映,視為公示無異議),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予以統計核銷,并將相關信息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開,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1年。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統計核銷情況說明(含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調查認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等文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等。
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備案核銷的事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復核,并在指定時限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填報單位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及時補充完善或修正已填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補報經查實的瞞報、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排查遺漏、錯誤或重復填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區實際,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制度,進一步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的方式、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修正制度,運用抽樣調查等方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通報統計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和統計資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安監總廳統計〔2015〕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