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切實做好煤礦 復產驗收和春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3-24
贛安監管煤字〔2016〕26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切實做好煤礦
復產驗收和春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能源集團公司:
為切實做好全省煤礦復產驗收和春季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事故,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扎實開展好復產前的企業隱患自查自糾工作
各煤礦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煤礦節后復產驗收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認真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圍繞瓦斯、水患、煤層自燃發火等重大災害和礦井通風、瓦斯排放、提升運輸、電器設備、采掘工作面支護等管理上的薄弱環節,認真制定復產期間排查隱患、確保安全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安全技術措施,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對礦井各系統、各環節開展全面、徹底的自檢,重點檢查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情況,重點檢查停產停工采掘工作面積聚瓦斯排放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和工作面、巷道支護情況,重點檢查老空區等積水區是否查明及井下探放水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人員提升設備完好情況和井下電器設備防隔爆情況。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扎實做好煤礦復產前的全員安全培訓,培訓不到位的不得上崗。煤礦自檢合格后,按屬地監管關系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監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二、嚴格標準和程序,嚴把復產驗收關
各產煤設區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全面掌握所轄煤礦的情況,研究制定本轄區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復產驗收工作方案。要督促煤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認真做好復產前的自查工作。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煤礦復產驗收工作責任制,認真開展復產驗收工作,堅持成熟一個,驗收一個,通過一個,切實做到不安全不復產。凡礦井存在通風系統不完善、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水患沒有查清并得到有效消除、不能實現正規開采、井下使用木支護以及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等情形的煤礦,一律不得允許其恢復生產;對因擅自降低驗收標準、把關不嚴,復產后造成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經復產驗收合格的煤礦,須報請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下達書面通知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強化監督檢查,切實抓好煤礦春季安全生產
各產煤設區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復產后春季安全生產的監管,檢查、督促煤礦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認真排查治理采、掘、機、運、通各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深入開展反“三違”等活動,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特別是要針對去冬今春我省降水量偏大、地下水位偏高,以及部分煤礦井下仍未完全淘汰木支護、仍未實現正規采煤方法開采的實際情況,堅決將煤礦井下積水區未查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實、井下仍未完全淘汰木支護、仍未實現正規采煤方法開采等情形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凡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煤礦,要堅決責令煤礦停產整頓,限期整改;煤礦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提請關閉。切實加強對繼續停產停工煤礦的巡查監管力度,嚴防明停暗采,嚴厲打擊擅自復產行為。加強對在建煤礦的監管,嚴防煤礦以改擴建名義非法違法組織生產。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