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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關于下達2016年度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3-16
贛安監管政法字〔2016〕25號
江西省安監局關于下達2016年度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
省局機關各處室,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為規范我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為,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落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促進依法治安,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24號)有關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現將2016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下達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總體要求。以十八屆五中全會及省委十三屆十一次、十二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堅持安全生產方針,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年活動為主線,以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目標,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強化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行為,促進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工貿行業等直接監管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推動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權益。
二、納入計劃的任務和人員
(一)考量因素。一是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確定的安監部門的職責。二是安監部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分布、生產規模及其安全生產狀況。三是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人數和承擔能力。四是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領域、行業和企業規模與特點。五是道路交通情況、執法車輛和裝備情況。
(二)本計劃納入的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等有計劃的現場檢查行為。監督檢查工作應當與“雙隨機”抽查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有機結合。
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內容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突出以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職責的符合性等為重點的監督檢查,包括建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制度、安全投入保障、隱患治理體系和臺賬建立、制定和實施安全培訓計劃等情況;專項監督檢查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面的某些特定事項,突出以“雙隨機”、“事中事后”監管為重點的監督檢查(如: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包括針對特定時段、特定范圍、特定對象安全生產的專門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是涵蓋安全生產各個方面的較為全面的檢查,突出以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等級管控為重點的監督檢查,包括組織有關安全專家,開展“會診”式監督檢查(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定級的監督檢查)。
事故調查處理、核實群眾舉報、調查查處非法違法行為等因無法預知,不納入具體計劃。處室(單位)工作人員參與計劃外監管執法的,其所用日期計入本處室(單位)監督檢查工作任務量;本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參與的監督檢查計入本處室(單位)任務量。
(三)我局現有公務員和參公人員106人。其中局機關61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13人,安全生產監察總隊32人,外派借用3人,未取得執法證8人,實際在崗執法人員為95人。不納入監督檢查計劃人員:局領導(10人);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14人);專職從事內勤、文秘、財會、執法監督、綜治、紀檢、黨務工作(15人,不含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納入監督檢查計劃人員共59人。
(四)安全生產監察總隊每人每月監督檢查不少于10日;高危行業監管處和職業衛生監管處每人每月監督檢查不少于5日;其他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處、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每人每月監督檢查不少于2日;專職從事內勤、文秘、財會、執法監督、綜治、紀檢監察、人事和黨務工作的人員根據局領導安排參與有關監督檢查活動,但不作具體任務安排。
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局屬單位工作人員在局機關工作的,納入所在機關處室監督檢查計劃。
三、監督檢查具體任務分配
(一)監管一處。共6人,其中1人未取得執法證,列入計劃4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240日。監督檢查重點:整合礦山、以自然山脊為界的整改露天采石場、三等以上尾礦庫和“頭頂庫”。人均檢查的礦山數不少于25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二)監管二處。共5人,列入計劃4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240日。負責對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等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重點:不在化工園區或集中區的危化企業,重大危險源,使用危險工藝的企業,國家和省列為重點監管的企業。人均檢查生產企業不少于20家(次),其他企業不少于5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三)監管三處。共5人,其中1人未取得執法證,列入計劃3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180日。監督檢查重點:園區企業安全基礎設施,冶金和建材等危險性較大的企業。人均檢查企業數不少于20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四)煙花爆竹監管處。共6人,其中1人未取得執法證,列入計劃4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240日。監督檢查重點:在國家和省督查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上一年度發生事故的企業,本輪許可中新增設整條生產線的企業。人均檢查的生產企業數不少于20家(次),經營企業不少于2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五)煤礦監管一處。共4人,列入計劃3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180日。監督檢查重點:關閉退出礦井、瓦斯災害和水害嚴重礦井。人均檢查的生產企業數不少于15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六)煤礦監管二處。共5人,列入計劃4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240日。監督檢查重點:關閉退出礦井、瓦斯災害和水害嚴重礦井。人均檢查的生產企業數不少于16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七)職業衛生監管處。共5人,列入計劃4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240日。監督檢查重點: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家具制造、陶瓷生產、耐火材料制造、水泥生產、電子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人均檢查的企業數不少于20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60日。
(八)人事處。共6人,專職從事黨務和人事工作2人,列入計劃3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72日。監督檢查重點:高危和冶金企業。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4日。
(九)規劃科技處。共2人,列入計劃2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48日。監督檢查重點:甲級、乙級資質機構。檢查中介機構數不少于12家(次),安全標志生產企業不少于12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4日。
(十)辦公室。共6人,其中2人未取得執法證。根據安排派員陪同局領導監督檢查,參加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作具體任務安排。
(十一)事故調查統計處。共4人,列入計劃3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72日。監督檢查重點:已結案的較大事故責任單位,高危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運行及自查自報。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4日。
(十二)政策法規處。共5人,專業從事執法監督1人,專業從事綜治工作1人,列入計劃2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48日。督促檢查重點: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執法監督,安全生產宣傳和安全文化建設,安全社區創建。檢查指導企業不少于30家(次)。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4日。
(十三)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共32人,其中3人未取得執法證,基建辦借用1人,外派借用1人,機關借用8人,后勤中心借用1人,專業從事財會1人,內勤人員2人,另有3人未取得執法證,列入計劃14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1680日。受省安監局委托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監督檢查企業數(含暗查暗訪企業數和督查企業數,以下均同)不少于330家(次)。其中執法一科(非煤礦山)年度檢查企業數不少于50家(次);執法二科(危險化學品)年度檢查企業數不少于55家(次);執法三科(綜合監管)年度檢查企業數不少于60家(次);執法四科(煙花爆竹)年度檢查企業數不少于55家(次);執法五科(職業衛生)年度檢查企業數不少于60家(次)。
(十四)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共13人,基建辦借用1人,外派借用2人,專業從事財會1人,內勤人員1人,列入計劃7人,監督檢查時間不少于168日。監督檢查重點:高危企業。監督檢查時間人均不少于24日。
四、有關要求
(一)認真制訂監督檢查計劃。省局各處室(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具體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送局“執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備案。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并做好現場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與被檢查方代表簽字確認。各市、縣(區)安監部門要參照本計劃下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二)嚴格依法實施監督檢查。行政執法主體適當,監督檢查達到規定的覆蓋率、整改率,監督檢查內容符合規定,各類執法文書規范,執法行為符合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合法,執法決定的內容適當等;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自由裁量、審查決定、告知送達、執行以及案卷歸檔合法等。
(三)切實做好監督檢查的有效保障。做好車輛保障工作,力促省兩個平臺保障我局公務用車,并保障必要的執法裝備;加快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力爭盡快上線運行移動行政執法系統終端。
(四)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的工作考核。省局“執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至少每季度對各處室(單位)現場檢查記錄和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檢查,并形成文字報告,經局執法年領導小組審議后行文通報。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