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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公布兩起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11-18
為切實推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百日行動”走深走實,進一步指導全省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做法,依法嚴懲安全生產犯罪行為。近日,省應急管理廳公布兩起我省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9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萍鄉市上栗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危爆大隊、長平鄉應急管理所在上栗縣長平鄉查獲一起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行為。該非法生產業主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在一退出煙花爆竹企業廠房內非法組織生產煙花爆竹,存在極大安全風險。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萬余個、“狗尾草”48萬余個,以及高氯酸鉀、硝酸鋇、硫磺等煙花爆竹原材料約2300公斤。經司法鑒定機構對現場已混合的藥物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煙火藥,數量為32.585公斤。現場所有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均已妥善處置。
該非法生產業主涉嫌危險作業罪,上栗縣應急管理局已將有關線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
2021年10月20日,贛州市上猶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巡查時,發現贛州市某化工公司主要控制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租賃廠房的方式,在另一公司廠區內違法經營充裝一氧化二氮(壓縮的)等危險化學品。現場查獲充裝設備33套,一氧化二氮(壓縮的)103瓶(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一氧化二氮(壓縮的)屬于危險化學品)。
該化工公司主要控制人的行為涉嫌危險作業罪,上猶縣應急管理局已將有關線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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