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精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超大商顯屏及LCM模組項目(二期)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發布時間:2021-12-30
評價報告名稱 |
南昌精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超大商顯屏及LCM模組項目(二期)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
|||||||||||
項目簡介 |
南昌精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注冊成立,企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登記機關為南昌市行政審批局,企業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二路28號物業片團308室,法定代表人徐國旗,注冊資本壹仟萬元整。公司經營范圍為電子元器件一電組件設備制造。
公司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投資7135萬元在南昌高新區歐菲未來科技城園區租賃4#廠房(占地面積約31131.69平方米,層高3層,本項目租賃其中1,2層),建設超大商顯屏及LCM模組項目二期,項目建成后實現年產大中屏(65-86寸)觸控模組12萬臺/年,模切1800萬片/年的生產規模,產品主要用于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本項目屬于電子行業,行業類別為:其他電子設備制造,代碼:C3990。
本項目于2021年9月9日取得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立項備案(編號:2020-360198-35-03-052204),本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江西贛昌安全生產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遼寧海慧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計。
本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乙醇、油墨、蝕刻液、氬氣。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化品。本項目不夠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有火災、爆炸、機械傷害、灼燙、中毒窒息、觸電、車輛傷害、物體打擊等。 |
|||||||||||
評價人員 |
職責 |
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
從業登記
編號 |
||||||||
項目負責人 |
王 冠 |
S011035000110192001523 |
027086 |
|||||||||
項目組成員 |
倪宏華 |
S011035000110193001181 |
036831 |
|||||||||
黃伯揚 |
1800000000300643 |
032737 |
||||||||||
王 冠 |
S011035000110192001523 |
027086 |
||||||||||
報告編制人 |
王 冠 |
S011035000110192001523 |
027086 |
|||||||||
報告審核人 |
檀廷斌 |
1600000000200717 |
029648 |
|||||||||
過程控制人 |
王海波 |
S011035000110201000579 |
032727 |
|||||||||
技術負責人 |
馬 程 |
S011035000110191000622 |
029043 |
|||||||||
發現的問題及安全對策措施 |
1、隱患整改情況
根據檢查情況及依據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該建項目生產、儲存等場所方面還存在下表中的問題,企業進行了相應的整改,進一步提高了該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表6.2-1 本項目安全隱患及整改回復表
2、建議
建議企業落實設備、場所的權限管理,防止在電、氣等動力設備設施清潔、檢修、維護、安裝、調試、改造過程中由于動力系統意外運行、有害能源突然釋放(如電、壓縮空氣、液壓等),造成設備或人員傷害事故。對危險性大的機器設備、場所或操作系統設置安全鎖或密碼,由相關責任人進行管理,避免人員誤操作引發事故 |
|||||||||||
評價結論 |
通過對南昌精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超大商顯屏及LCM模組項目二期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以及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危害程度等的分析評價,得出以下的評價結論:
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1)本項目涉及的原輔材料主要為光學玻璃、靶材、感光膜、顯影液、顯影活性劑ITO導電膜、LCM顯示器材、玻璃蓋板、柔性線路板、控制芯片、乙醇、氬氣、蝕刻液、油墨、OCA光學膠、OCA片材膠、清洗劑、顯影液等。
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辨識,其中屬于危險化學品有:乙醇、蝕刻液、油墨(絲印油墨、噴涂油墨)、氬氣。
2)通過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知,本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中毒窒息、灼燙、電氣傷害、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淹溺、噪聲、輻射等。項目最主要的危險因素是機械傷害、火災、觸電。
3)危險化學品辨識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0號)進行辨識,本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703號令修改)及附表規定進行辨識,本項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辨識,本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依據《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進行辨識,本項目不涉及高毒物品。
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7年版)進行辨識,本項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及《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的規定,本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依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及《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的要求,本項目不涉及危險工藝。
依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2020年第3號公告)乙醇為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
6)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辨識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要求,本項目使用到的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中規定的物質。且本項目生產工藝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2013年版)》,因此不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7)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進行辨識,本項目4#廠房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二、主要單元評價結果
1)本項目產品屬于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第一大類:鼓勵類 第二十八項:信息產業 第21條“新型電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頻率元器件、混合集成電路、電力電子器件、光電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傳感器、新型機電元件、高密度印刷電路板和柔性電路板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選址于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取得了項目備案批復,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政府規劃。
2)廠址選擇符合工業布局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廠址具有滿足生產、消防及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要求。本項目對周邊環境的防護距離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等相關的要求。該項目地區地質、地貌、氣候、水文等自然條件經分析對該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在可接受范圍內。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產生的影響較小,建設項目選址是安全的。
3)建(構)筑物耐火等級、建筑結構、防火間距、生產車間的層數、面積、安全疏散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
4)本工程設置了完善、合理的消防設施,其工藝設備以及電氣、儀表均設置了可靠的安全設施,項目設計所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實到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能滿足本項目安全生產需要。
5)公司成立了EHS管理委員會,建立了安全生產網絡,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員工進行了相關培訓和應急演練,在生產中若能夠嚴格實施各項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6)4#廠房依托的公用輔助工程如供配電、給排水、消防、通風排煙等設施能滿足本項目的生產需要。
7)通過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可知:生產車間、電氣作業、檢修作業、道路運輸等各單元作業條件危險等級屬于“一般危險需要注意”或“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8)依據《電子信息行業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要求》,根據評價對象的性質選取適用的定量風險評價方法,該公司危險性等級為四級,屬于一般危險。
三、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南昌精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超大商顯屏及LCM模組項目(二期)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該企業針對評價組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進行了認真分析,對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了整改落實,因此,本評價組認為:
南昌精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超大商顯屏及LCM模組項目(二期)落實了安全設施設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該項目符合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 |
|||||||||||
現場工作時間 |
2021.11.30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1.12.30 |
|||||||||
現場參加人員 |
王冠、企業(張輝)、杜凡奇 |
|||||||||||
現場照片 |
|
|||||||||||
被評價單位
信息反饋情況 |
|